(2016)湘1202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米海叶与被告黄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海叶,黄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02民初39号原告米海叶,女,1983年10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瞿红福,鹤城区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兴,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原告米海叶与被告黄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沈青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方长、刘华成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杨小妹担任庭审记录。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瞿红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米海叶诉称:2013年6月,被告黄兴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两次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了借据,承诺数日后归还。一年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请求判令:1、被告黄兴偿还原告米海叶借款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黄兴承担。被告黄兴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3日,被告黄兴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米海叶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013年6月8日,被告黄兴再次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米海叶借款1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后,原告米海叶多次向被告黄兴催还借款未果,遂起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借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黄兴向原告米海叶两次借款共计4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款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米海叶依约出借了资金,被告黄兴应当履行还款的义务。原告米海叶主张被告黄兴偿还借款4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米海叶借款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黄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 青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人民陪审员 刘华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小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