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欧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81刑初7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某,无业。2003年6月24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8月3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9日被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辩护人方贤根,湖北方式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冶检公诉刑诉(201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炬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及其辩护人方贤根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被告人欧某得知陈某有皇冠网赌博会员账号,可以从中代理世界杯赌球,按投注金额0.2%提存的信息后,寻找赌球人员。当刘某想要赌球账号时,被告人欧某从陈某处获取三个会员账号,通过短信方式转发给刘某,以猜球队输赢进行网上投注。2014年5月至7月世界杯期间,被告人欧某接受刘某等人累计有效投注金额为22283855元,个人抽头渔利计人民币138235.2元。案发后,被告人欧某主动到黄石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兑现赃款20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认定被告人欧某是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欧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方贤根提出,被告人欧某具有自首情节,同时检举揭发上线陈某其他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被告人欧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且已积极退赃。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欧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欧某得知朋友刘某想通过网络进行赌球,遂从上线陈某(另案处理)处获取三个皇冠网赌博会员账号yimo3333、kds666、kds999及密码,并告知刘某。后刘某根据被告人欧某提供的会员账号及密码,登录赌博网站进行网上投注,被告人欧某以卓某甲、卓某乙、欧某乙的名义在银行开设账户,与刘某进行赌博资金往来结算,然后将结算的赌博资金转给上线陈某。2014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欧某接受刘某等人累计有效投注金额为22283835元,个人抽头渔利约人民币100000余元。另查明:2014年10月13日,被告人欧某主动到黄石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退赃人民币200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司法局对被告人欧某的社会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该局经调查评估,建议对被告人欧某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案件线索来源、归案经过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笔记本记录赌球数据、网络赌球投注记录截图、罚款收据、暂扣款票据、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银行流水帐、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刘某、李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欧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以上证据,公诉人、被告人欧某及其辩护人方贤根均无异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个人抽头渔利达人民币100000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方贤根提出被告人欧某有立功表现及所起作用较小,经查,本案中并无证据证实被告人欧某检举揭发陈某其他犯罪事实,同时因陈某未归案,不宜认定被告人欧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对辩护人方贤根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欧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欧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欧某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方贤根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欧某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柯宏建人民陪审员 方新华人民陪审员 祁国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祝治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