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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6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保平与孙保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平,孙保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6民初370号原告:张保平,男,1957年2月3日生,汉族,职工,住涉县。委托代理人:贾海亮,河北卓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保君,男,1977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邯郸市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建设北路81号。负责人张宗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成强,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保平与被告孙保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贾海亮、被告孙保君及保险公司代理人许成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保平诉称,2015年8月23日23时10分,原告的亲戚赵年安驾驶原告的车辆由南向北往家走,当行至涉左线与迎春街交叉口路段时,被孙保君驾驶的鲁P×××××、鲁PEC**挂重型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及乘车人王艮风、张涵宇受伤住院及原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孙保君负全部责任,赵年安无责任。孙保君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保险,为取得赔偿,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拖车费、鉴定费共计63275元。被告孙保君辩称,事实认定无异议,由保险公司理赔。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孙保君驾驶车辆主车在我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原告合法的诉求同意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予以承担,因被告车辆投保时并未办理牌照,并事故发生时挂车没有报案,我司无法核实主挂情况,如主挂并非投保时约定的一体使用,我司有权拒赔,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我司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3日23时10分,孙保君驾驶鲁P×××××、鲁PEC**挂重型货车沿涉左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迎春街交叉口与沿迎春街由南向北行驶赵年安驾驶的冀D×××××小型轿车(乘车人:王艮风、张涵宇)相撞,造成赵年安、王艮风、张涵宇受伤住院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孙保君负全部责任,赵年安、王艮风、张涵宇无责任。原告为冀D×××××小型轿车的所有人,其车辆损失经鉴定为60075元,鉴定费为1800元;另有施救费1400元。另查明,孙保君系鲁P×××××、鲁PEC**挂实际车主,该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主车100万元、挂车50万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保险期间内。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事故车辆主车的投保情况的事实没有异议,这些事实应予认定。保险公司对挂车未报案及是否一体使用有异议,但事故认定已对主挂车一体使用进行认定,故对该事实,也应予认定。原告的损失为:车辆损失60075元,鉴定费1800元,施救费1400元,共计:63275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剩余损失61275元未超过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保险公司针对车辆损失庭后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但并未提出相反的证据,本院不予准许。保险公司已足额赔偿原告,其再要求孙保君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张保平2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保平61275元;三、驳回原告张保平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被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文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