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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康某甲与康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甲,康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700号原告康某甲。委托代理人:王双振,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某乙。本院受理的原告康某甲与被告康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齐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康某甲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康某甲负担。审判员 齐 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申桃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