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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詹某某隐瞒犯罪所得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22刑初120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某某,湖南省桃江县人。因涉嫌隐瞒犯罪所得,于2014年12月3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6)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丁素娟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胡彬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潜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经依法审理查明:2013年4、5月份,蒋某洲在被告人詹某某的介绍下花7800元从武潭镇龙拱滩村邓晓年手中购得一辆无合法手续的五菱鸿途面包车。经查,该五菱鸿途面包车(车辆识别代号为LZWACAGA684077912,发动机号码为81300185)系桃江县交通局所有,于2008年12月9日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被盗。经鉴定,该五菱鸿途面包车价值人民币2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詹某某于2014年12月3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在审理中,被告人詹某某对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有1、书证;2、证人蒋某洲、詹某丰、黄某明、张甲的证言;3、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于2016年4月10日委托湖南省桃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詹某某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该局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詹某某现实表现较好,此前无违法犯罪前科,评估认为其再犯罪的风险较低,已为其确定监管责任人,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詹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指控成立,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幅度内量刑。案发后,被告人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詹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素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彬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