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90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平金龙与吴小康、翁瑞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金龙,吴小康,翁瑞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42号申请执行人平金龙。被执行人吴小康。被执行人翁瑞娟。申请执行人平金龙与被执行人吴小康、翁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已申请立案执行,该案重复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平金龙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