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平金龙与吴小康、翁瑞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金龙,吴小康,翁瑞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42号申请执行人平金龙。被执行人吴小康。被执行人翁瑞娟。申请执行人平金龙与被执行人吴小康、翁瑞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已申请立案执行,该案重复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平金龙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