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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1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某与被告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1民初463号原告某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某某某乡某某某村。被告某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某与被告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常文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