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1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某与被告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1民初463号原告某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某某某乡某某某村。被告某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某与被告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常文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