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9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1与王×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1,王×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383号原告王×1,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被告王×2,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1与被告王×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斯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