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刑更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国支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刑更字第539号罪犯国支华,男,生于1977年8月18日,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国支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2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国支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并被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国支华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特殊表扬审批表、月考核累计分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国支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国支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芝毅审判员 魏福海审判员 陈晓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