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汇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众利惠农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古黄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马万亮、杨玉林、马文义、王莉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托克旗汇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众利惠农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古黄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马万亮,杨玉林,马文义,王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835号申请执行人鄂托克旗汇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内蒙古众利惠农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内蒙古黄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马万亮被执行人杨玉林被执行人马文义被执行人王莉本院在执行鄂托克旗汇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众利惠农物流有限公司、内蒙古黄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马万亮、杨玉林、马文义、王莉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鄂托克旗汇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公证处作出的(2016)鄂证字第207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呼格 吉其审 判 员 哈斯巴雅尔助理审判员 赵 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