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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3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李艳青与穆长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青,穆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3356号申请执行人李艳青,男,满族,无职业,住址略。被执行人穆长海,男,满族,无职业,住址略。申请执行人李艳青与被执行人穆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初字第287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穆长海的担保人张志瑞账户内存款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牧 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乔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