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3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李艳青与穆长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青,穆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3356号申请执行人李艳青,男,满族,无职业,住址略。被执行人穆长海,男,满族,无职业,住址略。申请执行人李艳青与被执行人穆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初字第287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穆长海的担保人张志瑞账户内存款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牧 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乔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