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民初2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龚美英诉被告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某某大学附属金山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2929号原告龚某某。委托代理人林某、王某某。被告某某大学附属金山医院。法定代表人洪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原告龚某某诉被告某某大学附属金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且原告亦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俞凤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翠燕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