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苍执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峰与孟勇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峰,孟勇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苍执字第898号申请执行人张峰,个体户,被执行人孟勇敢,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苍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峰与被执行人孟勇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孟勇敢(妻子马召敏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子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