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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苍执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张峰与孟勇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峰,孟勇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苍执字第898号申请执行人张峰,个体户,被执行人孟勇敢,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苍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峰与被执行人孟勇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孟勇敢(妻子马召敏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子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