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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1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杨共发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1239号罪犯杨共发,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2日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初字第1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共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2014年6月25日两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4月19日以罪犯杨共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杨共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四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共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山中审判员  陈胜泉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思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