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执恢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炎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炎,福建省建瓯市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恢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谢炎,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建瓯市。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原法定代表人高福海,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谢炎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款一案,建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瓯民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炎向本院申请执行,2012年3月13日本院作出(2010)瓯执行字第45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人谢炎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1990.5元及违约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2010年12月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年检被吊销。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林业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信息,在车管、林业登记管理部门亦无车辆、林权登记信息。为此对被执行人建瓯市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座落建瓯市盛海商业城5#楼8#、21、22#车库进行依法拍卖、变卖,并委托福建武夷资产评估房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由于拍卖标的物未分割存在界限不明,目前被整体租赁永辉超市作仓库,评估工作暂时无法继续。本院认为,在对被执行人建瓯市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座落建瓯市盛海商业城5#楼8#、21#、22#车库进行依法拍卖、变卖中,因拍卖标的物未分割存在界限不明,且被长期租赁,目前评估工作暂时无法继续,有待进一步勘验。且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8)瓯民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黄国兴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