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2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赵荣庆与杨爱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荣庆,杨爱萍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157号原告赵荣庆。被告杨爱萍。委托代理人何志坚,定州市东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荣庆与被告杨爱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荣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荣庆负担。审 判 长 赵坤敬审 判 员 代敬辉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