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2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郑亚燕、黄春枝、晋江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郑亚燕,黄春枝,晋江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237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街。代表人邱吉晨,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朝民,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系该分行员工。被告郑亚燕,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黄春枝,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晋江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康玛水,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郑亚燕、黄春枝、晋江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以拟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静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柳晓霞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