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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二初字第1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曾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二初字第1790号本院二○一六年二月十七日对原告康昆华诉被告曾庆文、曾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康民二初字第1790号民事判决书,因出现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的第一页第八行“被告曾春华,女,1971年10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62122XXXXX5”补正为“被告曾春华,女,1971年1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62101XXXXX5”。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赖训洪审 判 员  黄学鸿审 判 员  史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徐桂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