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二初字第1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曾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二初字第1790号本院二○一六年二月十七日对原告康昆华诉被告曾庆文、曾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康民二初字第1790号民事判决书,因出现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的第一页第八行“被告曾春华,女,1971年10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62122XXXXX5”补正为“被告曾春华,女,1971年1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62101XXXXX5”。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赖训洪审 判 员 黄学鸿审 判 员 史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徐桂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