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2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5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1913号原告:夏某某,女,住单县。被告:张某某,男,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以已与被告张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勇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