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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民终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与丽水志道阀门有限公司、张道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丽水志道阀门有限公司,张道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丽水红旭传动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民终5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丽水志道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道林。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道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诉讼代表人:张旭,行长。原审被告:丽水红旭传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岳新。上诉人浙江志道阀门有限公司、张道林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原审被告丽水红旭传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5)丽莲南商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浙江志道阀门有限公司、张道林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志道阀门有限公司、张道林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志道阀门有限公司、张道林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晓军审 判 员 吴金花审 判 员 唐弋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