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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执字第2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句容市茅迪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家平、韩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句容市茅迪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家平,韩英,笪如红,张介友,陈忠琴,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2158-1号申请执行人句容市茅迪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法定代表人邬荣英,系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花,江苏××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家平。被执行人韩英。被执行人笪如红。被执行人张介友。被执行人陈忠琴。被执行人刘明。申请执行人句容市茅迪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家平、韩英、笪如红、张介友、陈忠琴、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商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家平、韩英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3.284‰计付)、给付申请执行人律师费2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160元、公告费460元。被执行人笪如红、张介友、陈忠琴、刘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