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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97民终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黄福响不服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琼9027民初22号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福响,王绥统,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琼97民终6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福响,男,壮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绥统,男,汉族。原审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法定代表人:白先进,该院院长。上诉人黄福响不服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琼9027民初22号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黄福响上诉称:黄福响与王绥统之间的合同是劳务分包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无任何关系。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管辖规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黄福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永政审 判 员 陈海珍审 判 员 郭冬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灵聪书 记 员 高 云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