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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终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灌南县李集乡多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灌南县李集乡多联超市,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灌南县李集乡多联超市,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负责人郑祥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灌南县李集乡多联超市(以下简称多联超市)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连知民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向多联超市邮寄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多联超市的负责人郑祥琴拒收法律文书,且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日2016年4月26日未到庭参加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多联超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多联超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美娟代理审判员  刘 莉代理审判员  宋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一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