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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民终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湖南省友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田艳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艳华,湖南省友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终3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艳华。委托代理人徐劲锋,湘阴县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友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白泥湖乡楠竹山村。法定代表人陈光友,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田艳华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5)湘民一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艳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田艳华在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艳华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邵莉茜审判员  王欣辉审判员  付 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灿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