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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民申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赵艳兵与被申请人金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艳兵,金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申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艳兵,男,汉族,住商丘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一,男,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再审申请人赵艳兵因与被申请人金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商民终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艳兵申请再审称:一、导致下水管漏水的根本原因是下水管铸铁主管道常年失修,自然生锈、自然老化裂缝漏水造成。一审判决认为:“本案原告财产受损是因下水道泄漏导致的,”但又认为“根据漏水点位置并结合生活经验判断,一楼业主即原告不应该对此次漏水事件承担责任,”二审审理过程中,却又主观武断的判决“赵艳兵因对下水道泄漏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这一认定显属认定事实不清。二、赵艳兵因卫生间堵塞才进行维修的,而金一在租赁店铺期间由于经营不善、长期停业、无人值守,事发时未及时发现店铺漏水现象,也未采取积极、及时、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这也表明金一本身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审认定:“而金一对此次漏水事件并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错误。三、一审判决:“被告赵艳兵赔偿原告金一财产损失共计21095.9元”是错误的,表现在:1、该损失包括金一的房屋租金损失是缺乏法律依据的;2、原被告所住的楼房是共有、共享、共管不动产,所有楼房住户包括一楼房主都有维修的义务与承担损失的责任,而一审判决仅判决赵艳兵个人承担,有失公平公正原则。二审判决又把金一的损失由21095.9元陡然上升为29727元,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在一审中,二审中申请人曾对商丘大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的商大正估字(2015)016号价格评估报告书提出异议,一、二审判决均置之不理,显然违反程序规定。因此一、二审判决违反程序必然导致判决错误。在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赵艳兵提交了以下证据:1、照片五组;2、马友谊的证言一份。证明主管道漏水是因为管道老化,受污物腐蚀而造成的,与赵艳兵维修浴盆的排水管道并没有任何关系。被申请人金一对再审申请人赵艳兵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认为赵艳兵提供的照片是漏水十一个月之后期间天天流水,才换下来得管道,腐蚀程度是在这十一个月期间造成的,再审申请人赵艳兵提供的证人并未到庭,被申请人不认识。经当事人质证,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造成金一的财产损失与赵艳兵无关。本院认为,本案是因赵艳兵对卫生间管道进行疏通,造成二楼下水管道漏水,致使金一的财产受损的事实清楚,金一对此并无过错,赵艳兵再审称导致下水管漏水的根本原因是下水管铸铁主管道常年失修,自然生锈、自然老化裂缝漏水造成,但仅提供了自己拍摄的部分照片,并不能证明造成金一的财产损失与赵艳兵无关。赵艳兵如有证据,可另行主张权利。因本次事件致使金一不能正常营业,造成其租金损失,有出租房出具的租金证明为凭,该损失系金一的实际损失,应由赵艳兵承担。赵艳兵虽在一、二审中对商丘大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的商大正估字(2015)016号价格评估报告书提出异议,但并未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视为其放弃自己的权利,赵艳兵再审称一、二审的处理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赵艳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艳兵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玉审 判 员  张 霞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一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