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刑更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陈学武犯盗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更196号罪犯陈学武,农民。1991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甬宁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学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学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陈学武报请减刑九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监狱级记功奖励。现共获奖分229.60分。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学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学武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建���审 判 员 金 林 桂审 判 员 陈 其 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 钟 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