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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1495号原告路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审判员  方瑞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