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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1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赵彦锋与张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775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袁晓华,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妍妍,石家庄市长安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68元,减半收取6034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倩人民陪审员  贾巧玲人民陪审员  赵辰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天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