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金华晟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嘉兴奥利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晟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奥利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1326号原告:金华晟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五联街227号办公生活用房第4层。法定代表人:潘国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国群、胡洛铭,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奥利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通元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许浩。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晟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奥利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晟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晟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25元(已减半收取)及保全费2920元,合计7145元,由原告金华晟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邱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夏剑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