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2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台州商汇担保有限公司与陈清华、陈丽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商汇担保有限公司,陈清华,陈丽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2800号原告:台州商汇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东环大道421-423号3楼。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林冰,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清华。被告:陈丽君。原告台州商汇担保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清华、陈丽君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商汇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商汇担保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商汇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68元,减半收取3184元,由原告台州商汇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苍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