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2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唐正梅、江苏华城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正梅,江苏华城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诚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特3号申请人:唐正梅,女,汉族,1973年11月16日生,住安徽省五河县。申请人:江苏华城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经济开发区双沟西路与衡山北路交汇处西南。法定代表人:张迎胜,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茂春,分公司负责人。申请人:江苏华诚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住所地五河县。负责人:杨茂春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21日在五河县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申请人江苏华诚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江苏华诚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五河分公司承认向申请人唐正梅借款6000元的事实,同意共同承担所借6000元债务,承诺于2016年4月28日前偿还借款6000元。申请人于2016年4月26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申请人于2016年4月21日在五河县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审判员 朱翠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