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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健与姚士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姚士平,杜国荣,蒋伟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989号原告:张健,男,汉族,1969年9月23日生,住无锡市南长区。诉讼委托代理人:周缘求、宋政平,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士平,男,汉族,1956年8月28日生,住江阴市。诉讼委托代理人:邹朝军,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杜国荣,男,汉族,1972年3月8日生,住无锡市崇安区。诉讼委托代理人:堵远,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蒋伟,男,汉族,1977年6月28日生,住无锡市北塘区。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友祥,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诉被告姚士平、第三人杜国荣、蒋伟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健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健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张健已预交),由张健负担。审 判 长  张 铮审 判 员  杨 奕人民陪审员  胡翰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薛钰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