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222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始兴县合兴印刷厂与聂寿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始兴县合兴印刷厂,聂寿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2民初263号原告始兴县合兴印刷厂。地址:始兴县。负责人周文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占敏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告聂寿安,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身份证号码:×××2113。本院在审理原告始兴县合兴印刷厂诉被告聂寿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友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