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4执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榆林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榆林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2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榆林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某某申请执行榆林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5)渭城民初字第01272号民事判决书,榆林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刘某某租赁费140000元及逾期利息1470元,案件受理费3100元,执行费2046元。执行中,本院依法从榆林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扣划146616元,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渭城民初字第01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审判员 段边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晁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