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3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林某与大余城丰织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大余城丰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3民初12号原告林某,女,1954年9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委托代理人刘训辉,大余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大余城丰织造有限公司,地址:大余县新世纪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贺燕贻,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昌红,江西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涂亮,大余县南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大余城丰织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3元,依法减半收取1251.5元,由原告某承担,退回1251.5元给原告林某。审 判 长 赵永根审 判 员 廖达伟代理审判员 徐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