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梁合生等与梁素敏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吴某某,梁某丙,梁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27号原告梁某甲,男,1940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吴某某,女,1941年6月20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梁某乙,男,1971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梁某丙,女,1964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梁某丁,女,1967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甲、吴某某与被告梁某丙、梁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梁某甲、吴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梁某甲、吴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甲、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某甲、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胡小霞审 判 员 马晓沛人民陪审员 马现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红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