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珠海市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与朴春妹、陆建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朴春妹,陆建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1485号原告:珠海市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太湖街道翡翠名都香樟苑31#-1商铺。负责人:李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玉才,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炳利,该公司员工。被告:朴春妹(曾用名:卜春妹)。被告:陆建良。原告珠海市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与被告朴春妹、陆建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朴春妹、陆建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市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江文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