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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313514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录员与崔素娥、代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录员,郄义贤,崔素娥,代富强,赏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31351406号之一原告杨录员,男,196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被告崔素娥,女,1972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被告代富强,男,1968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原告郄义贤,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汽车站附近。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6812030010。被告赏勇,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同市人,企业职工,现住神木县店塔镇北站。公民身份号码:14022197712015515。本院在审理原告郄义贤杨录员诉被告赏勇崔素娥、代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2016年11月22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崔素娥、赏勇代富强的工资银行帐户、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原告已向本院提供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郄义贤杨录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冻结被告赏勇崔素娥、代富强的工资银行账户、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二、查封担保人原告郄义贤杨林林所有的陕KYX7**号大众牌小轿车一辆,李金娃名下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北大街路东13号的房产一处(房权证号:091259**),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只许使用,不得隐匿、毁损、变卖被查封的财产。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郄 小 平代理审判员 张   晓审 判 员 王   进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璐菲吕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