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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701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博乐市沃浩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与韩玉乐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乐市沃浩农机商贸有限公司,韩玉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01民初987号原告博乐市沃浩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博乐市南城区苏博物流园5-14门面,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6437857-8。法定代表人李坤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盛梅(特别授权),新疆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玉乐,男,汉族,1973年10月27日出生,住博乐市乌图布拉格镇格尼登东村永康路**号。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受理原告博乐市沃浩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玉乐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博乐市沃浩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乐市沃浩农机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乐市沃浩农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4元,由原告博乐市沃浩农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李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