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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6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志权、李亚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张志权,李亚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6民初696号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宁区抚宁镇迎宾路109号。法定代表人陈昌,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志权(全),男,1967年7月10日生,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被告李亚娟,女,1965年6月21日生,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志权(全)、李亚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丁大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玉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