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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孙梅与孙宇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梅,孙宇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1413号原告:孙梅,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被告:孙宇庭,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梅诉被告孙宇庭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梅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梅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梅负担。审判员  王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