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宽城庚熙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利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宽城庚熙投资有限公司,程利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529号申请人宽城庚熙投资有限公司,法人:董春秀被执行人程利永。申请人宽城庚熙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利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19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196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何相利审判员 张玉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建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