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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财保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陈巍与李刚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巍,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财保27号之一申请人:陈巍。委托代理人:王培君,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刚。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以及担保人的房产。现申请人鉴于法院对其与被申请人的诉讼已作出(2016)皖0304民初633号民事调解书,且该调解书已生效,故申请人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王晓妍名下坐落于蚌埠市荣盛碧水湾8号楼1单元17层2号面积为117.55平方米的房屋(房地权证蚌埠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王玉龙名下坐落于蚌埠市一品黄山苑1号楼2号面积为175.86平方米的房屋(蚌私字第号)的查封。审判员  崇仪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宏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