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854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