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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854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