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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新郑市闽星亿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与黄亿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郑市闽星亿包装彩印有限公司,黄亿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4民初1127号原告新郑市闽星亿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梨河转盘南500米西侧。法定代表人刘坤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国桢,新郑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亿顺,男,汉族,1979年7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原告新郑市闽星亿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亿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河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郑市闽星亿包装彩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国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亿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郑市闽星亿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月26日,黄亿顺欠新郑市闽星亿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货款29000元。后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依法判令告黄亿顺支付货款29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欠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被告黄亿顺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6日,黄亿顺欠新郑市闽星亿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货款29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刘坤勇货款贰万玖仟元整黄亿顺14年1月26日。经催要未果,新郑市闽星亿包装彩印有限公司遂诉诸法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欠条》,等相关证据证明。本院认为,黄亿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黄亿顺欠新郑市闽星亿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货款并出具《欠条》一份,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黄亿顺应支付相应的货款。故新郑市闽星亿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要求黄亿顺支付其货款290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亿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新郑市闽星亿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货款2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被告黄亿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审判员  陈河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惠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