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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舟山海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刘鲁东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海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刘鲁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728号申请执行人舟山海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张炳,董事长。被执行人刘鲁东。申请执行人舟山海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鲁东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舟山海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27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70元,执行费404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刘鲁东的财产正在另案处置中,被执行人目前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舟山海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5日对本院上述调查结果书面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7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审 判 员 於昭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樊宏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