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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高振民与赤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振民,赤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400号申请执行人:高振民,男,1952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赤鸥,女,1957年11月11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在高振民申请执行赤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赤鸥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4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贵生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佳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