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徐军民与胡强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军民,胡强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1803号原告徐军民,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桐庐县人,住桐庐县。委托代理人兰刚、方永峰,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强华,男,汉族,浙江省临安市人,住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军民诉被告胡强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军民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军民自行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军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3元,减半收取1471.5元,由原告徐军民负担。审判员 郑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徐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