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4民初3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江红兵与上海徐房(集团)有限公司、张志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红兵,张志兰,上海徐房(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3994号原告江红兵,男,1960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曹正平,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兰,女,1933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江月星,女,1957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上海徐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冯上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妮。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红兵诉被告张志兰、上海徐房(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红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70元,由原告江红兵负担。审判员 李成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 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