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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与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8民初1347号原告李。被告边。原告李与被告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锡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李传涛,年月日生育长女李佳梦。由于婚前了解少,婚后经常因为琐事引发争吵,双方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2016年2月14日因争吵被告回娘家居住。原、被告虽结婚已十多年,但已无真正的夫妻感情,故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子李传涛、婚生长女李佳梦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给付抚养费,原、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边辩称,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夫妻之间并无矛盾,且现在其身体不好,尚需治疗康复。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李传涛,年月日生育长女李佳梦。经原、被告当庭确认,被告现在原告处个人陪嫁物品有组合家具一套、冰箱一台、电视机一台、沙发一套、茶几一个、碗橱一个、门厅衣帽架一个、餐桌一个、椅子四把、音响一套、vcd机一台、抽油烟机一台、燃气灶一个。双方婚后购置了美的挂式空调一台。2014年2月14日,被告边回居娘家至今。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评判应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夫妻在生活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在所难免,发生矛盾后,夫妻应当充分理解、沟通,使矛盾在夫妻间彼此的交流中化解。原、被告结婚已逾十年,且育有一儿一女,应视为已经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应当共同努力,营造和睦的家庭。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应当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扶持,携手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庭审中原告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与被告边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锡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国祥 关注公众号“”